广州:法院判罚垃圾处理厂赔偿1.1亿!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17个足球场大的垃圾山,40分钟才能登顶;连续10年的肆意污染,致使环境短期无法恢复……9月11日,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需赔偿1.1亿余元。
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堆放后山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1日开始,李永强担任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
但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万余立方米,质量为24.78万吨。经鉴定评估,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00万余元。
2019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卫洁垃圾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小组,实施了一系列项目前期整治工程,工程费用为348万余元。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3亿余元
法院认为,卫洁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造成生态环境受损。虽然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事发后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遗憾的是,生态环境在近10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法院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1.1亿余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00万余元、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44万余元;李永强在卫洁垃圾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媒体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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